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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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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259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12 月 21 日聲請人 盧○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12 月 2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98次會議
聲請人
盧○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殺人未遂及再審案件,認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六七號刑事判決、台抗字第七○七號及台聲字第七九號刑事裁定,有牴觸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及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殺人未遂及再審案件,認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六七號刑事判決、台抗字第七○七號及台聲字第七九號刑事裁定,有牴觸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及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未遂及再審案件,認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六七號刑事判決、台抗字第七○七號及台聲字第七九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二),有牴觸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及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二六一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而予駁回,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判決使用經偽造或變造之證據為判決基礎,判處聲請人有罪;確定終局裁定一認確定終局判決前述違背法令部分,縱令屬實,仍與再審程序無涉,逕予裁定駁回;確定終局裁定二則認聲請人不得續行聲明不服,剝奪聲請人受有救濟之權利;是故,上開裁判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規定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係爭執法院本身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上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法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而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聲請憲法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8次會議

聲請人

盧○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9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