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2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81年5月15日(81)農企字第1010141A號函,牴觸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2項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4款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7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因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2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81年5月15日(81)農企字第1010141A號函,牴觸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2項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4款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7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載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惟查聲請人對系爭判決得提起上訴而未提起,未盡審級救濟程序,故系爭判決非屬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聲請人
李翠媚、李珍妮、李政哲、李政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