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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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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2087號

解釋日期 74 年 02 月 22 日聲請人 薛從林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4 年 02 月 2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767次會議
聲請人
薛從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一年度抗字第三十一號刑事裁定,適用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人補具陳述見解,再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一年度抗字第三十一號刑事裁定,適用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人補具陳述見解,再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須具備如下要件:(一)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二)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三)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本件聲請人,前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拍賣其不動產事件,對於承辦該執行事件之推事及書記官,認有收受賄賂、圖利債權人之罪嫌,提起刑事自訴。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調查結果,以罪證不足,裁定駁回自訴後,復向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提起抗告。該分院依據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認「本件執行標的物,既經假扣押債權人屏東市農會聲請查封在案,則依債權人林文斌之請求,逕以假扣押之查封,作為本案之查封,實施鑑價拍賣,依法並無不合」,從而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本件聲請人,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此項刑事裁定(七十一年度抗字第三十一號)適用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五十六條規定之見解,認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前後數次聲請解釋,均與法定要件不合,未予受理。本件係第五次聲請解釋,聲請人仍就同一事由,補述見解,請予釋示,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上開法條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之要件不合,仍未便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767次會議

聲請人

薛從林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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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95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