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601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11 月 1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3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穆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地籍測量及獎懲事件,認苗栗縣苗栗及竹南地政事務所就苗栗縣公館鄉大坑段第三五六及三五六之一地號土地,於民國九十二年所為二次地界鑑定,侵害第三五六號地主陳純一之居住、財產權等,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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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地籍測量及獎懲事件,認苗栗縣苗栗及竹南地政事務所就苗栗縣公館鄉大坑段第三五六及三五六之一地號土地,於民國九十二年所為二次地界鑑定,侵害第三五六號地主陳純一之居住、財產權等,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課長,以其轄內苗栗縣公館鄉大坑段第三五六與三五六之一地號土地,於民國九十二年經苗栗及竹南地政事務所兩次鑑界,仍生拆屋糾紛,經其於翌年檢測結果,發現係肇因於該二次鑑界均未依照該二地地主於四十七年分家時所設定於該地上房屋牆壁之分割線為準所致,其反而被誤解為第三次受理測量鑑界,違反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遭懲處申誡一次,經其提起申訴、再申訴、再審議及行政訴訟,遞遭駁回,終由最高行政法院以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一四六二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而確定,因認該二次鑑界,侵害上開第三五六號地主陳○一之居住、財產權 等,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聲請人所受申誡處分,亦不應存在,且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再申訴決定駁回,未給聲請人出庭說明機會,亦有發生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並未就上開行政訴訟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致其基本權如何遭受不法之侵害為指摘,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不合,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3次會議
聲請人
李○穆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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