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055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3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1次會議
- 聲請人
- 呂金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九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三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八七號民事裁定,適用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十四條之一(業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廢止)及民法第七百七十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有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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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九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三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八七號民事裁定,適用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十四條之一(業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廢止)及民法第七百七十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九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三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八七號民事裁定,適用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業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廢止)第十四條之一及民法第七百七十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八七號民事裁定以未具體指摘上開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予以駁回,聲請人既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自應以上開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為審查客體(本院釋字第六一五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合先敘明。聲請人聲請意旨略謂: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十四條之一自八十三年增訂公布至八十七年廢止,然金門縣北碇島係九十四年方解除軍事管制,在此之前因軍方占有,不開放土地所有權登記申請,故金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之廢止使聲請人喪失依法申請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之權利,顯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所牴觸。又民法第七百七十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統一賦予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之人負擔舉證責任之證明義務,未區分占有人是否居於事實上弱勢地位均一律適用相同舉證責任強度之要求,亦違反平等原則而侵害人民財產權云云。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見解指摘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尚難謂已就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為客觀之指摘。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1次會議
聲請人
呂金獅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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