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472號
- 公布日期
- 69 年 08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651次會議
- 聲請人
- 周餘慶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解釋憲法第十五條疑義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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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聲請解釋憲法第十五條疑義由。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得為之。本件聲請人以其全部學歷,經銓敘部核定依例比照專科計資,經濟部核定相當於會計師法第十條專校會計系科畢業,考選部認定陸軍官校第十七期學生畢業證書可參照高等考試,因而於六十五年二月依行政考式兩院公布之會計師檢覈辦法第七條暨檢覈須知丙項第一款規定,繳驗並提出考選部認可參加高等考試之陸軍官校第十七期畢業證書等全部學歷證件,聲請會計師檢覈,考選部不顧先已認可參加高等考試之陸軍官校第十七期畢業證書,竟以軍需學校計政班第三期畢業之學歷為基礎,而駁回其聲請,實係非法處分,提起訴願再訴願均遭駁回,再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依考選部之答辯,不採信其所提出之學歷證件等,謂其學歷與教育部規定專科學校修業年限不合,未能提出修習會計學課程十二學分以上之正式成績單,於六十六年十月廿一日以七三一號判決駁回,復於六十七年五月取得考選部證明所具陸軍官校第十七期學生畢業證書可參加高等考試,正與會計師檢覈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歷相符,故依會計師檢覈辦法第七條及檢覈須知丙項第一款規定聲請再審,行政法院又謂雖經斟酌並不能為有利於聲請人之裁判予以駁回,與會計師檢覈辦法第七條及檢覈須知丙項第一款規定不合,指摘考選部考試院及行政法院均衹引用會計師檢覈辮法第二條第一款後半段「……修習會計學課程在十二學分以上繳驗原校或教育主管機關正式成績單」之規定為駁回之依據,有違人民工作權應予保障之旨等情,一再聲請解釋,并未指明行政法院之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衹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仍屬不應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651次會議
聲請人
周餘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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