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538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9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2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三三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肅清煙毒條例修正公布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後段及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從新從輕主義,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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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三三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肅清煙毒條例修正公布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後段及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從新從輕主義,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案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七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再行聲請解釋,仍在爭執原判決適用肅清煙毒條例之當否,尚非具體客觀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2次會議
聲請人
吳○龍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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