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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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322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10 月 25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8754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8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宏成台灣阿成世界偉人財神總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選舉無效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選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聲請書漏植「選舉公報」四字)編製辦法第3條及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1條、第17條、第129條、第171條第1項及第172條規定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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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選舉無效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選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聲請書漏植「選舉公報」四字)編製辦法第3條及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1條、第17條、第129條、第171條第1項及第17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言詞辯論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選舉無效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選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聲請書漏植「選舉公報」四字)編製辦法(下稱選舉公報編製辦法)第3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及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下稱公辦政見發表會辦法)第10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1條、第17條、第129條、第171條第1項及第17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言詞辯論。
聲請意旨略以:1、系爭規定一就選舉公報之紙張、大小、格式及套色等,均硬性規定,使聲請人之彩色人像相片,以及別出心裁、出類拔萃之彩色發財金錢母圖案等,均被拒絕刊登。選舉委員會強迫須以不堪入目之黑白色刊登,無視其他手機通訊、3D列印技術等均一日萬里,結果造成選舉人無法經由選舉公報知悉聲請人之政見,妨害聲請人行使受憲法普通、平等、直接與無記名保障之參政權。2、系爭規定二就公職候選人於公辦政見發表會發表政見時,規定應使用本國語言,性質屬訓示規定。選舉委員會不應為差別待遇,於其以「準國語英語」發表美國林肯總統之「蓋茲堡演說」時,強制關閉電源、直接消音。其他候選人唱誦山東小調,或使用國、台、英三語,皆未被禁止。況聲請人發表政見,受憲法言論自由及參政權保障,應不問聲請人使用何種語言,乃至於使用火星語,皆可自由為之。3、請求依大審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召開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等語。
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業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及二究有何違反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解釋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言詞辯論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875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8次會議
聲請人
黃宏成台灣阿成世界偉人財神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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