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493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0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4271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6次會議
- 聲請人
- 游啟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603號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國立中正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之國立中正大學教師著作抄襲處理要點第6點及86年5月21日教育部修正發布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2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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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603號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國立中正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之國立中正大學教師著作抄襲處理要點第6點及86年5月21日教育部修正發布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2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603號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國立中正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之國立中正大學教師著作抄襲處理要點第6點(下稱系爭要點)及86年5月21日教育部修正發布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2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21號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違法適用系爭要點及系爭規定,不尊重外審專家專業領域判斷,反以教師著作抄襲審理小組及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判斷為據,且僅因一篇升等占分極微之「有引用不當」文章,輕率剝奪聲請人教授資格,違反憲法第11條、第15條、第23條及第172條規定;又確定終局判決認無須適用行政程序法第33條迴避之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等語。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客觀上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要點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427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6次會議
聲請人
游啟忠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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