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上字第5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6年1月22日制定公布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4條(現移列為第16條第3項,意旨相同)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上字第5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6年1月22日制定公布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4條(現移列為第16條第3項,意旨相同)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按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5339號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未賦予被告或其辯護人,有對質詰問有關被害人與被告以外之人性經驗之證據,與他國法令規定不同,造成被告防禦權受限,致其自始至終均無機會於審判中提出主張,故法院亦未於判決書中載明等語。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以系爭規定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聲請人
陳志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