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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42號

公布日期
109 年 06 月 18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聲請人
陳志華

案由

為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上字第5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6年1月22日制定公布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4條(現移列為第16條第3項,意旨相同)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上字第5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6年1月22日制定公布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4條(現移列為第16條第3項,意旨相同)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按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5339號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未賦予被告或其辯護人,有對質詰問有關被害人與被告以外之人性經驗之證據,與他國法令規定不同,造成被告防禦權受限,致其自始至終均無機會於審判中提出主張,故法院亦未於判決書中載明等語。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以系爭規定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案件檔案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聲請人

陳志華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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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53 字 · 5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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