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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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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882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06 月 22 日聲請人 王信福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06 月 2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89次會議
聲請人
王信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五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生存權保障、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五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生存權保障、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並認以證人客觀上無法受詰問之內容為論斷之依據,有違反憲法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第十六條訴訟權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之疑義,就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為補充解釋;末聲請為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會議第六○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五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生存權保障、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並認以證人客觀上無法受詰問之內容為論斷之依據,有違反憲法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第十六條訴訟權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之疑義,就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為補充解釋;末聲請為暫時處分。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謂:

1、關於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部分,死刑已然違反基本權核心內容應不受公權力侵犯之意旨,且逾越法治國原則下,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僅能「限制」而非「剝奪」基本權利之精神;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已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具有國內法地位,系爭規定已牴觸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六條第一項「恣意剝奪生命」之內容。

2、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因證人已死亡或客觀上無法詰問,法院不得逕納未經被告對質、詰問之不利證述,作為對被告有罪論斷之依據,否則即違反憲法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第十六條訴訟權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五款之保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就此範圍內,有補充之必要。

3、死刑之執行將造成聲請人之生存權及其他基本人權遭受不可回復之損害,顯有事實上的急迫性及必要性,請准於本件解釋作成前,暫時停止聲請人所受死刑之執行。

(四)惟查:

1、關於死刑為法定刑是否違憲部分,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九四號、第二六三號及第四七六號等號解釋在案,尚無再行解釋之必要。且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二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六項雖規定,該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該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惟依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意旨,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該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至因同條第四項之規定,赦免法是否賦予受死刑宣告之人得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利,乃立法機關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八條規定如何辦理之問題。綜上,尚難謂聲請人已具體客觀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2、關於聲請補充解釋部分,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本院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且該號解釋闡述甚詳,尚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聲請人亦未提出有何補充解釋必要之正當理由,依本院大法官第六○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決議,自不得據以聲請補充解釋。

3、綜上所述,前述聲請核均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本件聲請解釋暨補充憲法部分既已作成不受理之決定,聲請人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會次

大法官第1389次會議

聲請人

王信福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第15條憲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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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703 字 · 11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