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332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 聲請人
- 陶漢、邱育南、林志傑、林瑞姿、汪家慶、吳岳洋、陳彥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自訴被告等殺人未遂案件,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832號刑事判決,所援用之司法院院字第1667號解釋及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540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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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自訴被告等殺人未遂案件,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832號刑事判決,所援用之司法院院字第1667號解釋及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540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自訴被告等殺人未遂案件,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832號刑事判決,所援用之司法院院字第1667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及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540號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630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解釋及系爭判例以準用公訴規定之方式,自行創設法律本無之自訴不受理事由,而僅憑向法院遞狀時間之先後,作為自訴受理與否之標準,限制人民自訴權之行使,且相較於合併審理之方式,顯非同等有效而侵害最小手段,與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意旨牴觸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所指摘之系爭解釋及系爭判例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尚非得據以聲請解釋;縱確定終局判決有實質援用系爭解釋及系爭判例,惟查各國刑事訴訟法制就國家追訴之範圍與自訴及公訴制度間之調和設計,均不盡相同,聲請意旨就此部分未具體指摘系爭解釋及系爭判例有如何過度限制人民之自訴權,致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意旨。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陶漢、邱育南、林志傑、林瑞姿、汪家慶、吳岳洋、陳彥良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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