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824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6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0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貪污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三二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六號刑事判決,未依刑法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減免其刑,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貪污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三二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六號刑事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未依刑法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減免其刑,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查聲請人所稱,證人陳○宏未參與投標,即無犯罪結果,又無危險,確定終局判決自應適用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減免其刑,始為適法;且聲請人以己意中止借貸,防止結果發生,法院亦應依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確定終局判決違憲云云,均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客觀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如何牴觸憲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0次會議
聲請人
陳○維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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