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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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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875號

解釋日期 105 年 10 月 28 日聲請人 長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傳芳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5 年 10 月 2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47次會議
聲請人
長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傳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判字第五八八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一○○年五月四日制定公布同年六月一日施行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及財政部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一○一○○二一二六四○號函,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規…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判字第五八八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一○○年五月四日制定公布同年六月一日施行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及財政部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一○一○○二一二六四○號函,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六七四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判字第五八八號判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一○○年五月四日制定公布同年六月一日施行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財政部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一○一○○二一二六四○號函(下稱系爭函),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六七四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之「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欠缺明確之判斷基準,有違法安定性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2、系爭函認依法得與鄰接土地合併使用而申請核發建造執照之畸零地亦屬「依法得核發建造之土地」,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見解,已逾越法律解釋之範圍,違反租稅法律主義及法律保留原則,並侵害人民之財產權云云。核其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及系爭函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聲請補充解釋系爭解釋部分,查系爭解釋並未有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等不周之處,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7次會議

聲請人

長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傳芳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31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