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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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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393號

解釋日期 100 年 07 月 15 日聲請人 蘇子超等十六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0 年 07 月 1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77次會議
聲請人
蘇子超等十六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遺產稅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九四八號判決,所實質援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台財稅字第八七一九二五七○四號函規定,為否准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依據,明顯牴觸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一條、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及憲法第七條等…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遺產稅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九四八號判決,所實質援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台財稅字第八七一九二五七○四號函規定,為否准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依據,明顯牴觸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一條、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憲法第七條等規定,對於司法院釋字第六二○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六○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議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產稅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九四八號判決(以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台財稅字第八七一九二五七○四號函(下稱系爭函)規定,作為否准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依據,明顯牴觸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一條、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憲法第七條等規定,對於司法院釋字第六二○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惟查確定終局判決係依據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一條規定,認為於七十四年六月四日民法親屬編修正施行前結婚者,夫妻於該期日前取得之原有財產,不適用上開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且該施行法對上開條文又無溯及既往之特別規定,因而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是上開判決並未適用系爭函。再查本院釋字第六二○號解釋之解釋標的、內容均已闡述甚詳,尚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聲請人亦未提出有何補充解釋必要之正當理由;且本院釋字第六二○號解釋又非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是依本院大法官第六○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決議,自不得據以聲請補充解釋。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7次會議

聲請人

蘇子超等十六人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26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