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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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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165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5 月 21 日聲請人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5 月 21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53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8次會議
聲請人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產業創新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264號判決,所適用民國103年5月6日增訂發布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之1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違反租稅法定主義、租稅公平原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比例原則、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產業創新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264號判決,所適用民國103年5月6日增訂發布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之1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違反租稅法定主義、租稅公平原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比例原則、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課稅要件明確性、處罰要件明確性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等,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產業創新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264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民國103年5月6日增訂發布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下稱投抵辦法)第2條之1(下稱系爭規定一)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違反租稅法定主義、租稅公平原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比例原則、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課稅要件明確性、處罰要件明確性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等,聲請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一於103年5月6日增訂時,其母法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並未對「研究發展支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抵減申請者」訂定任何申請條件或資格上之消極限制,而系爭規定一第2款卻規定:「……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之公司,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二、當年度無就同一事由連續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等相關法令,且經主管機關裁定情節重大之情事。……」,系爭規定一於母法並未授權或授權不明確之情形下,逕自訂定母法所無之系爭申請資格消極條件,剝奪聲請人依法享有之相關租稅優惠減免權利,顯已牴觸憲法第19條之租稅法定主義。2、系爭規定一並非以「對產業創新之貢獻程度」或「投入研究發展之支出數額多寡」作為得否申請或抵減範圍多寡之標準,反而引進了與憲法及產業創新條例所鼓勵研發及創新之本質要素無關之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等因素,為二次處罰,此顯然與投抵辦法及憲法基本國策中所要求提振經濟、促進國家發展之重要公共目的相違背。有悖於租稅平等原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項之意旨、憲法本文第23條之比例原則及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且系爭規定一使人民因信賴舊法規所生之信賴利益遭受不當損害,未予合理之補救措施或過渡條款,亦違反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3、系爭規定一所規定之「當年度」、「同一事由」、「連續」、「情節重大」;系爭規定二所規定之「受理時」、「性質應適用行為時法規」、「處理程序終結」等構成要件,皆有受規範者難以理解、預見,且司法機關亦難以審查之情形,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處罰要件明確性原則及租稅法定主義下之課稅要件明確原則等語。

(四)核其所陳,尚難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及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53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8次會議

聲請人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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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407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