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788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5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23次會議
- 聲請人
- 曾○曲等 4 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國字第六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二號民事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台北市建築爭議事件協調處理及評審作業程序」第二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七十條等之疑義,聲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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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國字第六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二號民事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台北市建築爭議事件協調處理及評審作業程序」第二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七十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國字第六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二號民事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台北市建築爭議事件協調處理及評審作業程序」第二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七十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已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第一二五三次、第一二七○次、第一二九四次、第一三○一次、第一三○三次、第一三一二次及第一三一八次會議),並予函知在案,今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解釋,仍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違憲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3次會議
聲請人
曾○曲等 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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