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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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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256號

解釋日期 93 年 04 月 02 日聲請人 徐為公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3 年 04 月 0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41次會議
聲請人
徐為公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四八一號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三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五十六條,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四八一號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三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五十六條,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自訴詐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四八一號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三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五十六條,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前曾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第一二一二次會議)並予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仍係以個人主觀之見解,指摘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立法意旨不當,至該法條究有何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處,並未具體加以指明,而仍僅泛稱該規定排除其他被害人自訴之權利云云,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41次會議

聲請人

徐為公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6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