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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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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264號

解釋日期 98 年 09 月 18 日聲請人 李○仁、台北市職業總公會代表人鄭○賜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8 年 09 月 1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44次會議
聲請人
李○仁、台北市職業總公會代表人鄭○賜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勞工保險爭議事件,認勞工保險局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八日保承職字第○九七六○○九二二三○號函、同年六月十日保承職字第○九七一○一六六○六○號對申請審議案意見書等,所適用之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勞工保險爭議事件,認勞工保險局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八日保承職字第○九七六○○九二二三○號函、同年六月十日保承職字第○九七一○一六六○六○號對申請審議案意見書等,所適用之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認勞工保險局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八日保承職字第○九七六○○九二二三○號函、同年六月十日保承職字第○九七一○一六六○六○號對申請審議案意見書等,所適用之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李○仁並未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逕行聲請本院解釋憲法,顯未依法定程序窮盡審級救濟途徑。又聲請人台北市職業總公會,並非本件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4次會議

聲請人

李○仁、台北市職業總公會代表人鄭○賜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5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