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264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09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4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仁、台北市職業總公會代表人鄭○賜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勞工保險爭議事件,認勞工保險局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八日保承職字第○九七六○○九二二三○號函、同年六月十日保承職字第○九七一○一六六○六○號對申請審議案意見書等,所適用之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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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勞工保險爭議事件,認勞工保險局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八日保承職字第○九七六○○九二二三○號函、同年六月十日保承職字第○九七一○一六六○六○號對申請審議案意見書等,所適用之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認勞工保險局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八日保承職字第○九七六○○九二二三○號函、同年六月十日保承職字第○九七一○一六六○六○號對申請審議案意見書等,所適用之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李○仁並未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逕行聲請本院解釋憲法,顯未依法定程序窮盡審級救濟途徑。又聲請人台北市職業總公會,並非本件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4次會議
聲請人
李○仁、台北市職業總公會代表人鄭○賜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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