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434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9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 聲請人
- 盧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告訴妨害自由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二○號刑事判決關於傳聞證據之認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等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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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告訴妨害自由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二○號刑事判決關於傳聞證據之認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等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妨害自由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二○號刑事判決關於傳聞證據之認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等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多次聲請解釋,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三二次、第一三三六次、第一三五○次、第一三六三次、第一三六五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解釋,仍未具體指摘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而法院判決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是否違憲,非屬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且本院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所為程序上不受理決議,並無聲明不服之規定,聲請人亦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聲請人
盧平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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