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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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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434號

解釋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聲請人 盧平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聲請人
盧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告訴妨害自由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二○號刑事判決關於傳聞證據之認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等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告訴妨害自由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二○號刑事判決關於傳聞證據之認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等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妨害自由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二○號刑事判決關於傳聞證據之認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等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多次聲請解釋,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三二次、第一三三六次、第一三五○次、第一三六三次、第一三六五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解釋,仍未具體指摘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而法院判決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是否違憲,非屬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且本院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所為程序上不受理決議,並無聲明不服之規定,聲請人亦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聲請人

盧平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53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