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14號刑事判決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系統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且其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 項第2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14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系統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已供出毒品來源,確定終局判決卻認無系爭規定之適用,無法減輕其刑。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66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惟聲請人所供出之毒品來源嗣後經法院另案判決有罪確定,並於一審、二審判決書上均載明係因聲請人具狀告發,始循線查悉案情。聲請人據此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再審被駁回;向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亦不被准許。故認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使其無法獲得減刑,與其他審判系統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有聲請統一解釋之必要等語。 (三)惟查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收到聲請人之聲請統一解釋書狀,距離最高法院104年5月28日104年度台上字第1566號刑事判決確定,已逾三個月;且聲請人並未指摘確定終局判決與不同審判系統(例如與最高行政法院)之何一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尤仁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