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3 分鐘讀完・全文 1,184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07年度憲二字第244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聲請人 彭鈺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迴避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401號裁定,違誤援用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6條第2項及第3項(聲請人誤植為第2款及第3款)規定,侵害憲法保障聲請人之訴訟權,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迴避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401號裁定,違誤援用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6條第2項及第3項(聲請人誤植為第2款及第3款)規定,侵害憲法保障聲請人之訴訟權,有牴觸憲法之疑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105年度訴字第501號裁定、法務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迴避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401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違誤援用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6條第2項及第3項(聲請人誤植為第2款及第3款)規定,侵害憲法保障聲請人之訴訟權,有牴觸憲法之疑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105年度訴字第501號裁定、法務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系爭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提起抗告,經前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是應以該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據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7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陳稱確定終局裁定違誤援用系爭解釋,逕行駁回聲請人依法提起之行政訴訟,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並聲請補充解釋系爭解釋;法務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違法違憲,拒絕聲請人之救濟訴訟,有牴觸憲法之處等語。核其所陳,仍僅屬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又聲請補充解釋部分,查系爭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詳,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184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