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195號
- 公布日期
- 88 年 07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24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秉訓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交抗字第九四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交抗字第九四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交抗字第九四號刑事裁定,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前開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係以第一審法院認聲請人之聲明異議,法律程序難謂合法,予以駁回並無不合為由,而駁回聲請人之抗告,所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既非該裁定所適用之法律,則聲請人執之以為本件解釋之聲請,核與首開規定即有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24次會議
聲請人
陳秉訓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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