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624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10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9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秋菊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偽造文書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五八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保障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偽造文書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五八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保障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五八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保障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0五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之偽造文書案件,本係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不得聲請再議之案件,惟該案件卻遭起訴,且第一審法院違法變更審判程序為簡易程序,第二審法院亦不調查聲請人並無自白等上訴主張,乃牴觸憲法予以人民之訴訟權保障等語。核其所陳,仍僅係爭執法院調查證據及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亦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9次會議
聲請人
劉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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