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222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11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66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廣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238號裁定,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004533940號令,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19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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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238號裁定,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004533940號令,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19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238號裁定,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004533940號令(下稱系爭令),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19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13號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聲請人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45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仍謂:系爭令與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簡稱遺贈法)第5條第2款,均以「顯不相當」為要件,惟系爭令僅因當事人身分不同而認應適用遺贈法第4條規定,將因遺贈法第4條與第5條規定效果之不同,而增加遺贈法第5條第2款所無之限制,有牴觸租稅法律主義、平等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侵害聲請人財產權之疑義等語。按遺贈法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系爭令乃針對以迂迴無償方式轉讓新股認購權,在何種條件下應被認定為贈與之認定要件,何以超出上開贈與之概念意涵,有違一般法律解釋方法或不符法律之立法目的、租稅之經濟意義與實質課稅原則而有違憲之疑義,聲請人仍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至於系爭令與遺贈法第5條第2款皆以「顯不相當」為要件,惟二者規範情形本有不同,而當適用不同規定。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6次會議
聲請人
王廣志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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