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361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2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9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文極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執緝字第3469號及第3470號執行指揮書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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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執緝字第3469號及第3470號執行指揮書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執緝字第3469號及第3470號執行指揮書(下稱系爭指揮書)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新北市中和保安中隊偵查聲請人涉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時,強制採集聲請人尿液、違法製作警詢筆錄;又聲請人未收受或簽署任何押票及執行指揮書,臺灣新北地檢署即恣意羈押聲請人於看守所達7日,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憲法第8條規定等語。
(三)惟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系爭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9次會議
聲請人
林文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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