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894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3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5次會議
- 聲請人
- 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施姜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簡抗字第八0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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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簡抗字第八0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簡抗字第八0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一一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仍僅係指摘其曾於一審爭執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確定終局裁定所稱與事實不符云云,核屬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定結果當否之爭執,仍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本院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5次會議
聲請人
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施姜曲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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