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475號判決,所實質援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50年5月25日台財稅發第03497號函釋、67年7月29日台財稅第35047號函釋、68年3月13日台財稅第31577號函釋、82年11月26日台財稅第821593108號函釋、最高行政法院48年裁字第40號判例,及具重要關聯性之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475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50年5月25日台財稅發第03497號函釋、67年7月29日台財稅第35047號函釋、68年3月13日台財稅第31577號函釋、82年11月26日台財稅第821593108號函釋(與聲請書附件5之字號不同)(下併稱系爭函釋)、最高行政法院48年裁字第40號判例(下稱系爭判例),及具重要關聯性之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函釋及系爭判例認違法稅務案件之撤銷範圍僅及於復查決定而不及於初核處分,延長稅捐徵收期間,變相使得時效不完成,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導致人民財產權遭受侵害、訴訟權無法獲得及時有效救濟,有牴觸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第16條訴訟權保障、第19條租稅法定原則及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系爭規定限制納稅義務人僅得就復查決定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剝奪人民透過法院尋求救濟之權利,違反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等語。 (三)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或實質援用系爭函釋及系爭判例,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次查,確定終局判決係以聲請人之上訴為有理由而廢棄原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就本件綜合所得稅補徵及處以罰鍰事件,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須再另為處分,故本件聲請人係取得勝訴判決,應認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其餘所陳,僅係聲請人主觀就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所為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5625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2次會議
聲請人
歐仁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