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669號
- 公布日期
- 90 年 07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71次會議
- 聲請人
- 耿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退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二○四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裁定所適用之人事行政局七十九年八月四日七十九局壹字第三二七六七號、八十一年一月六日八十一局壹字第○○○五○號函,有牴觸七十一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三款、第四款及憲法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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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退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二○四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裁定所適用之人事行政局七十九年八月四日七十九局壹字第三二七六七號、八十一年一月六日八十一局壹字第○○○五○號函,有牴觸七十一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三款、第四款及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退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二○四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裁定適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七十九年八月四日七十九局壹字第三二七六七號、八十一年一月六日八十一局壹字第○○○五○號函,有牴觸七十一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三款、第四款及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歷審裁定係依事涉私權爭議為由,從程序上予以核駁,並未適用上開函件而為裁判,其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71次會議
聲請人
耿希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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