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290號
- 公布日期
- 85 年 01 月 0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40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寶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林寶源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六六八號判決所適用之同院四十九年判字第一○八號、五十六年判字第八十一號、五十六年判字第二四四號判例及財政部八十年四月二十日台財稅第八○○一二八一六一號函釋,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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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林寶源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六六八號判決所適用之同院四十九年判字第一○八號、五十六年判字第八十一號、五十六年判字第二四四號判例及財政部八十年四月二十日台財稅第八○○一二八一六一號函釋,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土地稅法案件,以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六六八號判決所適用行政法院四十九年判字第一○八號、五十六年判字第八十一號、五十六年判字第二四四號判例及財政部八十年四月二十日台財稅第八○○一二八一六一號函釋,不法侵害人民之權利,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謂確定終局裁判援引行政法院判例所示有關租稅罰則「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適用法規原則當否及認定事實問題,並非指摘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縱依聲請人所述採取從新從輕原則而適用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二之新規定,亦因其不繼續耕作之面積實際上已達每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面積之五分之一以上,依前開新法之規定仍應處以與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二倍之罰緩,此與稅捐稽徵機關依據修訂前同條之規定(即舊法)所為之原處罰結果,並無不同,是故聲請人之財產權,亦未因此遭受任何不法侵害,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至財政部八十年四月二十日台財稅第八○○一二八一六一號函釋有無違憲疑義,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五九號解釋在案,自不得再事聲請,併予敘明。
會次
大法官第1040次會議
聲請人
林寶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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