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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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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362號

解釋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聲請人 屈○氏百○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尹○立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85次會議
聲請人
屈○氏百○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尹○立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八○八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及本院釋字第二八七號、第四二七號解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八○八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及本院釋字第二八七號、第四二七號解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始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第六○七次會議決議有案。準此,聲請變更解釋,係欲推翻本院所為之解釋,亦須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八○八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及本院釋字第二八七號、第四二七號解釋(以下敘及本院解釋時,均省略「本院釋字」四字),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聲請意旨略謂(1)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之本文與但書,係將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應准扣抵以往年度虧損之原則與例外錯誤倒置,有違憲法上「稅」之固有概念及量能課稅原理,並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規定,應予修正。(2)依第二八七號解釋反面推論結果,凡行政處分尚未確定者,不論其原因事實發生時之行政釋示為何,均應一律適用後發布之釋示,致該號解釋在適用上與信賴保護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相牴觸;且第四二七號解釋經上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第二八七號解釋後,已使第四二七號解釋產生溯及既往之效果,與第一八五號、第一八八號解釋所揭示「除解釋文內另有明定者外,應自公布當時起發生效力」之意旨相牴觸,爰請補充解釋第二八七號、第四二七號解釋。(3)第四二七號解釋以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但書未明文記載之限制,排除合併公司適用扣除虧損之規定,增加人民無謂之租稅負擔,有違憲法第十九條、第十五條及第七條之規定,爰請補充或變更該號解釋。惟查1.上開判決係直接適用第四二七號解釋而維持其原審所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並非上開確定終局判決之基礎,且上述聲請意旨(1),純屬聲請人個人對該法條之意涵所持之主觀見解及修法建議,尚非具體指摘該法條客觀上已經違憲而侵害聲請人憲法上之基本權。2.第二八七號解釋僅係闡示行政機關就同一法規條文先後所為之釋示不一致時,於後釋示發布前,依合法之前釋示作成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不受後釋示之響,並未闡示行政處分未確定者,一律皆應援用後釋示;聲請人徒憑己見,自稱依其反面推論該號解釋而作如上之主張,殊與該號解釋之本旨不符,是該號解釋與信賴保護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本即不相關涉,自無互相牴觸之可言,從而第四二七號解釋亦不生違背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問題,其生效時點與上揭第一八五號、第一八八號解釋意旨亦無牴觸,故第二八七號及第四二七號解釋均無補充解釋之必要。3.第四二七號解釋係認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但書,為所得計算方法之特別規定,乃依租稅法律主義之要求,嚴格界定得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五年內各期虧損之適用對象,限於可扣抵期間內未發生合併之公司,至法無明文之合併公司,應以合併基準時更始計算其後之盈虧,不得追溯扣抵合併前各該公司之虧損,並未違背憲法第十九條之本旨;而該解釋基於公司合併前、後盈虧計算之基礎已有不同,且為維持國家財政收入之公共利益,避免高額盈餘公司不當藉此規避依法應負擔之稅捐義務,進而腐蝕國家財政稅基,妨礙量能課稅原則之貫徹,乃對於人民之財產權為合理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七條規定亦無牴觸。綜上所述,本件聲請解釋法律是否違憲部分,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至聲請補充或變更第二八七號、第四二七號解釋部分,核無正當理由,亦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85次會議

聲請人

屈○氏百○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尹○立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5條憲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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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57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