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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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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469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聲請人 王建雄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515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3次會議
聲請人
王建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43號刑事判決,適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51號及100年度台上字第2701號刑事判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43號刑事判決,適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51號及100年度台上字第2701號刑事判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43號刑事判決,適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51號及100年度台上字第2701號刑事判決(下併稱系爭判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139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所援引之系爭判決,乃不當擴張買賣與營利之定義,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及第5條之處罰範圍,且曲解刑法第25條及30條關於未遂犯及幫助犯之定義,致使非真正販毒者須負擔刑責,已違背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等語。惟查系爭判決並非法令,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其餘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515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3次會議

聲請人

王建雄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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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26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