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3994號
- 公布日期
- 80 年 12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942次會議
- 聲請人
- 寶盛製衣服股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春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郵政機關送達文書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是否牴觸憲法,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郵政機關送達文書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是否牴觸憲法,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否則,應不受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為行政法院裁定(八十年度裁字第六五七號)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及郵政機關送達文書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一項,未將「受僱人」限縮於與應受送達人在同一事務所營業所之受僱人。致向「大廈管理員」送達,亦被認係向「受僱人」送達,損害人民之訴訟權,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各該法規規定「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或「得將文書付與上列送達處所內接收郵件人員」各等語,應作如何解釋,係屬適用法律或命令之見解問題。依首開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42次會議
聲請人
寶盛製衣服股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春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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