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452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3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5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洋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六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五三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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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六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五三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六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五三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除前條情形外,原審法院於接受答辯書或提出答辯書之期間已滿後,應速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第三審法院之檢察官。」未明確規範卷證送交期限,致有違反法律明確性、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而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惟查上開判決並非確定終局判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5次會議
聲請人
黃洋洲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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