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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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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014號

解釋日期 105 年 06 月 24 日聲請人 修嘉徽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5 年 06 月 2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43次會議
聲請人
修嘉徽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認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七○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及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刑罰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認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七○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及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刑罰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認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七○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及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刑罰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因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三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八號刑事判決而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其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所稱「其他期貨服務事業」於期貨交易法及其施行細則均未見明確規定,其意涵及範圍空泛而不具體,人民無從預見其行為可罰性,亦無相關授權規定,與罪刑法定主義、刑罰明確性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有違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3次會議

聲請人

修嘉徽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3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