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約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0 字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12424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2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8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思猛、李明瑾、李鍵聲、李靜宜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地價稅事件及再審之訴,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簡字第三二五號判決、一0三年度簡抗字第八號裁定,所適用之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九條但書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地價稅事件及再審之訴,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簡字第三二五號判決、一0三年度簡抗字第八號裁定,所適用之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九條但書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地價稅事件及再審之訴,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簡字第三二五號判決、一0三年度簡抗字第八號裁定,所適用之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九條但書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按聲請人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一六九二號裁定以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其上訴不合法而駁回,是就地價稅事件部分,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另就該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再字第八一號裁定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為該法院一0二年度簡再字第一號行政訴訟裁定駁回,聲請人提起抗告,復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簡抗字第八號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就再審之訴部分,應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簡抗字第八號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查聲請人李思猛曾就同一地價稅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0一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本次聲請意旨略以:1、供公眾通行之法定空地實質上並無使用收益之可能,系爭規定不問其使用現況,僅因其為法定空地而將其排除於免徵土地稅或田賦範圍之外,違背實質課稅原則,侵害人民之財產權;2、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條第一項,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得減徵或免徵地價稅,惟系爭規定對於同樣供公共通行之法定空地卻設有不得免徵地價稅或田賦之規定,與平等原則相悖等語。惟查系爭規定未經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據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解釋憲法。次查聲請意旨泛稱系爭規定違憲,惟並未就系爭規定如何違反實質課稅原則,以及如何因事物具有相同本質,卻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等為客觀具體之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8次會議
聲請人
李思猛、李明瑾、李鍵聲、李靜宜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