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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024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05 年 07 月 28 日

案由

為發明專利申請及其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五年度裁字第二三五號及第六一三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發明專利申請及其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五年度裁字第二三五號裁定及第六一三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二),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僅許特定人提起上訴,不許無學歷、無資格、請不起律師之人為之,區分貴賤貧富,有違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等語。惟查,確定終局裁定二係以聲請人就確定終局裁定一聲請再審,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非以系爭規定為裁定論斷基礎,未適用系爭規定,自不得執之聲請解釋。至確定終局裁定一部分,核聲請人所陳,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4次會議

聲請人

吳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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