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655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3 月 0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 聲請人
- 葉立民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三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年度上訴字第八○三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三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年度上訴字第八○三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三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年度上訴字第八○三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三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而予以駁回,是就第三審上訴合法與否之判斷,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為強制辯護案件之被告,惟第二審法院未指定辯護人提出具體上訴理由即逕駁回上訴,而確定終局判決竟未撤銷第二審判決,致聲請人因強制辯護案件應受特別保障之辯護依賴權遭剝奪,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云云。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聲請人
葉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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