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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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793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8 月 23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2738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6次會議
- 聲請人
- 上豐實業有限公司等8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土地重劃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866號及第2046號裁定,及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修正前之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423號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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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土地重劃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866號及第2046號裁定,及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修正前之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423號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重劃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866號及第2046號裁定,及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修正前之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423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號及第881號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業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分別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裁定及確定終局裁定認依系爭規定辦理之調處會議紀錄內容,係記載調處結果及不服該調處結果之司法救濟方法,純屬意思通知,並不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其性質非屬行政處分,不備起訴要件,而以不合法駁回聲請人之訴及抗告。系爭裁定及確定終局裁定之見解,有違司法院釋字第128號及第423號解釋意旨,亦與司法院釋字第739號解釋理由不合,剝奪聲請人提起訴訟之權益,當然亦損及聲請人之財產權,有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及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疑義等語。
(三)惟查,系爭解釋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補充解釋之客體,且系爭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至聲請人其餘所陳,核屬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273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6次會議
聲請人
上豐實業有限公司等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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