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452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2 月 05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4229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4次會議
- 聲請人
- 佘惠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傷害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978號刑事判決,所援引之法院組織法第86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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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傷害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978號刑事判決,所援引之法院組織法第86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傷害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978號刑事判決,所援引之法院組織法第86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72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確定終局判決以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系爭規定有明文規定。聲請人與訴外人之民事訴訟依法應行公開審理程序,告訴人本得到庭旁聽,況告訴人亦無有何妨害法庭秩序之舉止,認該案承審法官核無怠於訴訟指揮之情事。2、系爭規定所謂不公開審理之文義解釋係法官於但書情狀下,得禁止非訴訟當事人到庭旁聽。系爭規定但書過於抽象,以致於人民無法預測何種情況下得向法院提出改為非公開審理程序之聲請,有違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亦違反法律明確性之要求而違憲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422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4次會議
聲請人
佘惠娟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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