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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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79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9 月 2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 聲請人
-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與相對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292號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3號裁定,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98條第2項及第107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致使聲請人遭受侵害之權利無法獲得適當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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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與相對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292號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3號裁定,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98條第2項及第107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致使聲請人遭受侵害之權利無法獲得適當之救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嘉檢珍廉106他1883字第12063號函及法務部法訴字第10713503300號訴願決定不受理,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訴訟權之意旨不符,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間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292號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3號裁定,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98條第2項及第107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致使聲請人遭受侵害之權利無法獲得適當之救濟;嘉義地檢署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嘉檢珍廉106他1883字第12063號函(下稱系爭函)及法務部法訴字第10713503300號訴願決定不受理(下稱系爭決定),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訴訟權之意旨不符,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提起抗告,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無理由駁回,是本件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函及系爭決定雖非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範疇,惟依憲法第78條及第173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負闡明憲法及法令正確意義之職務,應宣告系爭函及系爭決定違憲;檢察機關未依法實施犯罪偵查、扭曲國家刑罰權之實現,惟確定終局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禁止聲請人行使憲法保障之訴訟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向聲請人徵收第一審之裁判費,違反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徵收裁判費之名目,詐騙聲請人新臺幣4千元,侵害聲請人憲法第15條之財產權等語。查系爭函及系爭決定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其餘聲請意旨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又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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