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258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12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51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協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訴字第六四四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一○五年度裁字第九九七號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十二條,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訴字第六四四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一○五年度裁字第九九七號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十二條,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訴字第六四四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一○五年度裁字第九九七號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十二條(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維持原行政處分適用系爭規定之見解,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云云。惟查系爭規定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其餘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1次會議
聲請人
林協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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