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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2402、2431、2432、2457、2463、2502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76 年 02 月 05 日

案由

以從事律師業務經法院判刑犯罪確定,並經律師懲戒委員會予以除名處分,認有關之行政法院與最高法院暨法律部行政命令,皆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對自七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七十五年六月十九日止所提多數案件予以實體上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原業律師,因犯侵占罪及誣告罪,分別被判刑確定;侵占罪處刑十月,律師懲戒委員會復為除名處分,並經律師懲戒復審委員會以七三年台覆字第三號決議書予以維持在案。茲聲請人自七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始,先後於同年七月二十四日、十月二十一日、十一月二十五日及七十五年一月七日、二月十七日、四月十七日至六月十九日止,共提出八件,認與上開事實有關之行政法院及最高法院裁判與法務部之行政命令,皆有適用法律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予以實體上之解釋。然綜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明各法院之終局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故聲請人雖自七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迭向本院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有所不符,均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14次會議

聲請人

楊照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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