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625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7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8次會議
- 聲請人
- 魏再團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有關醫療事務事件,及聲請再審、更正及補充判決,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六一四號、第一四四四號、第二二三0號、裁聲字第八四號、一0二年度裁字第二四一號及裁聲字第八號裁定侵害其受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保障之自由權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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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有關醫療事務事件,及聲請再審、更正及補充判決,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六一四號、第一四四四號、第二二三0號、裁聲字第八四號、一0二年度裁字第二四一號及裁聲字第八號裁定侵害其受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保障之自由權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醫療事務事件,及聲請再審、更正及補充判決,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六一四號、第一四四四號、第二二三0號、裁聲字第八四號、一0二年度裁字第二四一號及裁聲字第八號裁定侵害其受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保障之自由權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原審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承審法官未依其聲請而自行迴避,又就其聲明暫不撤回起訴之案件另創設案號,且拒不受理其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聲請,而最高行政法院未經言詞辯論作成上開裁定,均已違反行政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請求釋明上開裁定違背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關於訴訟權及人民自由權利之保障云云。核其所陳,僅在指摘法院之審理程序、認事用法及裁定結果有所不當,並未具體敘明上開裁定所適用之何項法律規定於客觀上發生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因而致其憲法上權利受有如何之侵害。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定本身並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8次會議
聲請人
魏再團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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