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140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1 月 2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 聲請人
- 廖基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房屋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90號判決,所援用之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3項、第4項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89年1月18日台財稅字第890450101號函釋,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9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房屋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90號判決,所援用之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3項、第4項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89年1月18日台財稅字第890450101號函釋,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9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房屋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90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援用之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3項、第4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89年1月18日台財稅字第890450101號函釋(下稱系爭函釋),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9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03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無權占有人賺取營業利益,卻僅須支付屋主相當租金之賠償,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未考量無權占有人所獲利益大於所有人而應由無權占有人負擔房屋稅,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9條租稅公平及第23條比例原則;系爭函釋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租稅公平及本院釋字第620號解釋等語。
(三)核其所陳,除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外,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及系爭函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聲請人
廖基成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