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159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12 月 13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3109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0次會議
- 聲請人
- 年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567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900279930號函,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9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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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567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900279930號函,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9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567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900279930號函(下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9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函認定國外子公司所得經移轉訂價調整後視為國內母公司之所得,而嗣後該款項匯回國內母公司時,復視為國外股利收入,造成虛增盈餘之結果,且據以課徵稅捐,已違背比例原則、量能課稅原則及實質課稅原則,牴觸憲法第15條對人民財產權之保障;2、系爭函係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函請財政部所為之個案解釋,未遵循行政程序法上關於行政規則之程序,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等語。惟查,系爭函係財政部因稅捐主管機關之函詢,針對聲請人之個案所為函復(財政部107年5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0700610號復本院函參照),其性質非屬對於一般事項所為之抽象規定,核非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法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310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0次會議
聲請人
年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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