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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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128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5 月 3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 迴避
- 湯德宗大法官
- 聲請人
- 陳永輝、王麗鳳、楊進丁等13225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自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6條、第37條、第95條第2項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6條、第37條、第100條第2項,有牴觸憲法第18條、第15條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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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自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6條、第37條、第95條第2項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6條、第37條、第100條第2項,有牴觸憲法第18條、第15條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又按本院中華民國88年9月10日大法官第1125次會議決議:「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聲請案件如在憲法上具有原則之重要性,且事實已臻明確而無爭議餘地者,得經個案決議受理之。」查上開決議業經本院92年2月21日大法官第1211次會議修正為:「惟聲請案件雖未盡審級救濟之程序,如事實已臻明確而無爭議餘地,且在憲法上具有原則之重要性,經大法官議決受理者,不在此限。」本院105年10月28日大法官第1447次會議復作成決議,就上開大法官第1211次會議決議內容進一步闡明:「該決議所稱未盡審級救濟之程序之例外情形,係指聲請人已提起訴訟,經裁判後,未對該依法得為上訴或抗告(再抗告)之裁判,盡其法定救濟程序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認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自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6條、第37條、第95條第2項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6條、第37條、第100條第2項(下合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8條、第15條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
(三)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溯及適用於已退休之公教人員,而不再適用上開人員退休當時有效之「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故其依「舊法」所取得之權利均大受戕損,且人數幾近數十萬人,如要求上開人員均須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窮盡法律救濟途徑後,始得聲請憲法解釋,不僅曠日費時,亦緩不濟急,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服公職權等基本權利之意旨不符。2、系爭規定顯然已違反憲法上之法安定性原則、不溯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而本件聲請人均已提起復審或訴願程序,縱未經裁判,但已進入救濟程序,事實亦甚明確且無爭議,依大法官第1211次會議決議之意旨,應即議決受理,始符憲法訴願之本質。3、又系爭規定雖經聲請憲法解釋,惟政府仍未停止執行,使已退休公教人員之生涯規劃頓失依憑,依司法院釋字第585號及第599號解釋之意旨,即有作成暫時處分之必要等語。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雖主張已提起復審或訴願程序,然未經裁判,即逕為本案聲請,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上開決議之意旨不符。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上開決議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解釋部分既應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迴避
湯德宗大法官
聲請人
陳永輝、王麗鳳、楊進丁等132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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