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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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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673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10 月 18 日聲請人 賴閨燦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10 月 1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10次會議
聲請人
賴閨燦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三六六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二四六四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併就釋字第七0五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三六六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二四六四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併就釋字第七0五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補充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六0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三六六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二四六四號函(下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併就釋字第七0五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聲請意旨略謂:(一)財政部於九十二年發布系爭函之前,皆許納稅義務人依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申報列舉扣除額,系爭函發布後則僅許依土地公告現值之百分之十六申報列舉扣除額,係對相同事實為不同對待,違反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一小目捐贈土地並列報列舉扣除額時,其扣除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及土地稅法第三十條規定計算,即應以「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詎確定終局判決拒絕適用上開規定,而依系爭函規定,改以「土地實際取得成本」為準,乃與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意旨相違;系爭解釋未就此部分宣告違憲,有予補充解釋之必要。核其所陳,聲請意旨(一)部分業經系爭解釋宣告為違憲,核無再為解釋之必要,且系爭解釋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亦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聲請意旨(二)部分則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函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0次會議

聲請人

賴閨燦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73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