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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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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243號

解釋日期 100 年 03 月 25 日聲請人 王從仁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0 年 03 月 2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71次會議
聲請人
王從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九年度交抗字第九三七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另行規定「例外」情形不予處罰,違反平等權及比例原則,並侵害人民財產權;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九年度交抗字第九三七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另行規定「例外」情形不予處罰,違反平等權及比例原則,並侵害人民財產權;另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年度(聲請人誤植為九十九年度)交抗字第四八號交通事件裁定,認其不得適用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規定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九年度交抗字第九三七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下稱系爭規定),未另行規範號誌燈設置不當時,「例外」不予處罰,違反平等權及比例原則,並侵害人民財產權;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年度(聲請書誤植為九十九年度)交抗字第四八號交通事件裁定,認交通事件裁定不得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再審規定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因不服紅燈左轉之交通違規裁定,認為被舉發之路口號誌設置不當,「在紅燈情形下行走比較安全」,因此主張系爭規定未另行規範「例外」情形不予處罰,有違憲疑義云云,係以其個人主觀見解爭執號誌設置不當,而泛詞主張系爭規定違憲,對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客觀上尚無具體指摘。又聲請人指摘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年度交抗字第四八號交通事件裁定見解違憲部分,因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1次會議

聲請人

王從仁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9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