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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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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117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1 月 29 日聲請人 黃越宏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1 月 29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聲請人
黃越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9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國家賠償法第13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9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國家賠償法第13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9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國家賠償法第13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未就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所執行之職務內容,區分是否純為審判或追訴之司法核心事項,抑或司法行政事項,有悖於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等語。

(三)查,系爭規定業經本院作成釋字第228號解釋在案,且該號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無再予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聲請人

黃越宏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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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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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90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